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544號
TYDM,102,聲,544,201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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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智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2 年度
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光碟共貳片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智凱因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12月24 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3148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1 年12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 示遊戲光碟共2 片,均為被告用供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 散布而公開陳列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 標光碟罪,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之1 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定有明文(商標法業於101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 年7 月1 日生效,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 條)。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同法 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 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此部份 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故係採職權沒收主義。而依義 務沒收主義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適用之法理,就同時違反著 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及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罪(現行法 條移列為同法第97條)之案件,沒收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商標 法第98條之規定論處。
三、經查,被告温智凱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12月24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31 48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1 年12月23日緩起訴期滿 未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共 2 片,經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識結果,認該2 片光碟從外觀上與正版片即有明顯不同,正版片有識別碼及



模具碼而盜版則無,正版精美而盜版粗糙,正版片有按主管 單位規定的商品標示而盜版片則無,查扣之光碟,包裝粗糙 且無主管機關規定之商品標示及以上之正版表徵,為盜版光 碟無誤,且附表所示光碟2 片均可正常操作使用,遊戲畫面 亦均出現KOEI著作權人表徵及仿冒KOEI商標等情,此有臺北 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100 年10月19日出具之鑑識報告 書、採證相片、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株事會社光榮簽 立之製造販賣暨授權契約書等在卷足資佐證,堪認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2 片光碟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揆諸首開說 明,該2 片光碟均應沒收,且均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 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編號│光碟名稱 │數量 │
├──┼─────────┼─────────┤
│1 │北斗無双 │1片 │
├──┼─────────┼─────────┤
│2 │鋼彈無双3 │1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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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