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2年度,225號
TYDM,102,壢簡,225,201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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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季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6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季政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毛重壹佰參拾伍點壹伍公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另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6 行補充為「購買純質淨重共130.25公克之 愷他命2 包(驗前毛重135.25公克,因鑑驗用罄0.10公克, 驗餘毛重135.15公克)後即攜持在身」。 ㈡證據欄:無。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呂季政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之生命、身體危害甚鉅,仍持有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且數量非微,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㈢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 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再毒品依其成癮 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 、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 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 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 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後段 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 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 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 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 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 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



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 號、99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扣案之第三級毒 品2 包(驗前毛重135.25公克,鑑驗取樣用罄0.10公克,驗 餘毛重135.15公克),依前揭說明,為違禁物,不問屬於被 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沒收; 另包裹前開愷他命之包裝袋2 個,係被告用於包裝毒品,防 止毒品裸露、逸出及受潮,以便持有、攜帶,而鑑定機關於 鑑定時,無論以何種方式刮取或分離毒品秤重,該包裝袋內 仍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縱令以溶劑加入包裝袋內溶洗, 一般仍會殘留毒品,是前揭包裝袋既用以包裝扣案之愷他命 ,仍會有極微量之愷他命殘留而難以析離,亦均應依上開規 定,一併諭知沒收;至於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 失,自無庸另為沒收之宣告。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 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哲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630 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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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