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岳鵬
選任辯護人 吳佩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115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岳鵬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 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 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鍾岳鵬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被告坦承持西瓜刀揮砍被害人受傷,並有證人張秋圓之證述 、驗傷診斷證明書、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及西瓜刀刀鞘1 支 扣案可佐,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 之重罪,並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1 年7 月30日 執行羈押在案,嗣經裁定延長羈押2 次。
三、本案業經本院於102 年1 月18日宣判,認被告犯殺人未遂罪 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 年在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判決尚未 確定,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 年2 月21日訊問 被告後,認本件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 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又被告已受重刑宣判,客觀上增加畏 罪逃亡之動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 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並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 危險增高;況被告多次前往被害人住處等候,顯示其預謀犯 案危險性高,對社會治安影響重大,為保全本案將來之審理 及執行,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02 年2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