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224號
101年度易字第1225號
101年度易字第1226號
101年度易字第1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德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劉德正被訴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德正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除被訴詐欺鄭元豐、朱宸霈部分業經本院另 以101 年度易字第1224號判決諭知免訴外,其餘被訴詐欺如 附表所示被害人部分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被害人:黃孔麗芬、黃友鴻、陳世國、董士豪、張淵富、呂瑞彬、張書瑜、謝東憲、魏賢益、張家展、陳建文、劉明哲、林華志、賴東昇、洪文國、李友軒、陳仁欽(周心怡)、連珂芸、林進彬、鄒善全、林暘湶、曾子雲、劉佳瑞、巫宣賢、莊博仁、薛佩玲、蔡宏仁、盧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