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18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展
楊青山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18681 號、第18682 號),被告等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等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丙○○前於民國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以97年度簡字第25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7 年12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甲○○自101 年8 月17日受讓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00 號1 樓之「卡迪亞美容美髮名店」,為該店之實際負責人, 並於同日(8 月17日)開始對外營業,以新臺幣(下同)4 萬元之代價,雇用丙○○為現場經理,其二人共同基於意圖 使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或猥褻而媒介、容留以營利 之犯意聯絡,雇用已成年女子許䨒真、呂愛桑、謝玉琴、黃 亞薇等人,以每節60分鐘收費3,000 元之代價,為男客提供 性器接合(即俗稱全套)之性交服務:或以每節60分鐘收費 1,800 元之代價,為男客提供從事撫摸性器直到射精為止( 即俗稱半套)之猥褻服務,店家則分別從中抽取1,200 元、 600 元,餘款1,800 元、1,200 元則均歸從事上開性交易女 子所有,藉此方式以牟利。甲○○、丙○○為規避查緝,尚 以是否為店內熟客為標準以區分提供性交、猥褻之性交易服 務地點,倘上門男客為常見熟客,除上開營業登記地址外, 尚可經由丙○○領往同為卡迪亞美容美髮名店之另一實際營 業地點,即桃園縣中壢市○○○路00號1 樓該處與店內小姐 從事性交易。嗣先後於:㈠、101 年8 月29日晚間11時10分 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員警接獲線報, 由員警林家鈜喬裝男客前往卡迪亞美容美髮名店登記營業地 址,即桃園縣中壢市○○○路00號1 樓佯裝消費,經甲○○
介紹店內消費方式後,即媒介成年女子許䨒真進入上址店內 包廂為林家鈜服務,其後因林家鈜見許䨒真脫去衣物,時機 成熟,當場表明身分予以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 。因甲○○並未告知警方店內尚有另一營業地點即桃園縣中 壢市○○○路00號1 樓,亦有從事性交易之情形,青埔派出 所員警遂僅將當時在場之甲○○及許䨒真帶回偵辦。㈡、翌 日(8 月30日)凌晨2 時10分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 局興國派出所員警同樣接獲線報,由謝萬壽、乙○○○○喬 裝男客前往卡迪亞美容美髮名店查察不法,因興國派出所事 先獲悉該店實際從事性交易地點有二,且知青埔派出所稍早 亦前往該處執行稽查,惟警員謝萬壽、陳自強仍受命分別前 往○○○路00號、82號之地點續為調查,並由丙○○先在○ ○○路00號接洽自行到場之員警謝萬壽,並媒介成年女子呂 愛桑進入包廂提供服務,繼而再返回○○○路00號,又將該 處佯裝欲消費之員警陳自強帶至○○○路00號,且媒介成年 女子謝玉琴進入包廂內提供服務。其後謝萬壽、陳自強見時 機成熟,當場表明身分再予查獲,興國派出所員警除將丙○ ○等人帶回調查外,復再前往拘留所對正在等待接受檢察官 偵訊之甲○○製作警詢筆錄,因而循線查知上情。三、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2 人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合先敘明。二、訊據被告甲○○、丙○○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查獲員警林家鈜、謝萬壽、陳自強於本院審理時到庭 證述當日如何查獲卡迪亞美容美髮名店涉及風化不法情事相 符,並與證人即店內服務小姐許䨒真、呂愛桑、黃亞薇、謝 玉琴於警詢時證述其等在店內如何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 之情形一致,且與證人即消費男客李林賢於警詢時證述內容 一致,此外,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普派出所臨 檢紀錄表、桃園縣政府101 年8 月17日府商登字第00000000 00號函附商業登記抄本、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 出所職務報告、查獲現場照片8 張,及興國派出所100 年8 月30日之職務報告2 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 出所臨檢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搜索同意書、查獲 現場照片19張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甲○○、丙○○上開任 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等人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31 條第1 項條文中所謂之「容留」,係指收容留 置而言,如提供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之場所是,而「媒介」則 係居間仲介之意(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349號、第4374 號、第4431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231 條所規定媒介與 容留之犯罪態樣,固不以兼有為限,如有其一,罪即成立, 惟若兼有之而行為人同一時(即媒介後進而容留為性交之行 為),仍應包括構成一罪,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之 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容留行為(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1 86號、95年度台上字第321 號判決參照)。㈡、是核被告甲○○、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 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 利罪。被告甲○○、丙○○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 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使女子與他人 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被告2 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
㈢、其次,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 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 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 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 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證人即興國派出所員警謝萬壽 於本院審理時已到庭清楚具結證稱:因為警方事先就已經知 道現場82號是店招,至於86號則是實際從事色情的地方,所 以伊才會跑去86號假裝為熟客,由被告丙○○幫伊開門接洽 等語(見本院102 年2 月6 日簡式審判筆錄第5 頁),且證 人即興國派出所員警陳自強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天伊喬 裝為男客前往82號消費,被告丙○○就把伊從82號帶往86號 等語(見同上簡式審判筆錄第7 ~8 頁),而與被告丙○○ 於警詢時供稱:「因為要避免遭警察查獲,所以客人要是熟 客的話,才會帶到中壢市○○○路00號服務,如果不熟就在 中壢市○○○路00號純按摩」等語大致相符(見101 年度偵
字第18682 號卷第7 頁),由此可見不論係中壢市○○○路 00號或86號,均係被告2 人當初所預定提供予不特定男客得 在該處為性交易場所無疑。復參以證人即青埔派出所員警林 家鈜又有當庭直言:被告甲○○沒有跟警方講有其他的營業 地址,當天查核的地點就是○○○路00號;一開始被告甲○ ○遭查獲後,不能對外聯絡,伊事後輾轉得知青埔派出所將 被告甲○○送入拘留所後準備送至地檢署偵訊時,卡迪亞美 容美髮名店又有遭查獲一次等語(見本院102 年2 月6 日簡 式審判筆錄第3 ~4 頁),亦可知被告甲○○於遭青埔派出 所員警查獲時,根本無從聯絡同案被告丙○○罷手從事性交 易;而被告丙○○之所以會於被告甲○○遭警查獲後,繼續 奔走於○○○路00號、86號2 址間以為男客媒介、容留性交 易,亦無非係出於當初受雇於被告甲○○之緣故。本院乃綜 合上情,考量本案卡迪亞美容美髮名店先後2 次遭警查獲之 經過,時間相隔不到數小時,且被告甲○○、丙○○於此段 期間內均無從相互聯繫,加以其等2 人當初均係基於從事特 定之容留、媒介為性交、猥褻行為,藉以從中牟利之目的, 而為媒介、容留女子為性交、猥褻之犯罪行為,而認縱使其 等2 人於客觀上之媒介、容留行為不只一個,惟該等犯行既 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營業犯罪性質,應屬「集合犯」,均 僅受「包括一罪」之法律上評價,即為已足。至公訴意旨認 被告甲○○部分應論以數罪併罰云云,容有未合,附此敘明 。
㈣、被告丙○○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㈤、爰審酌被告甲○○、丙○○不思循正途獲利,竟以從事媒介 、容留為性交、猥褻性交易行為以獲取不法利益,敗壞社會 風氣,並將女子身體物化,嚴重扭曲社會之價值觀,對於社 會善良風氣造成之負面影響非微;惟衡酌其等於本件犯罪之 手段尚屬平和、被告2 人從事媒介、容留性交易之時間復非 久長、且自遭查獲時起即配合調查並坦認錯誤,均得見悔意 ,兼衡其等二人之主從地位、犯罪動機、目的、素行、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警惕。
㈥、最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物品,各係被告甲○ ○、丙○○所有,其中編號1 部分係供被告2 人犯罪所用之 物,至編號2 部分則係被告2 人犯罪所得之物,爰各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予以沒收之。至附表一及
附表二其餘編號所示之物品,均非屬被告甲○○、丙○○所 有之物,又非違禁物,依法不得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31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 、第2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仲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呂綺珍
附表一:(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8681 號卷第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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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 │ 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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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套(未開封) │ 5 個 │ 許䨒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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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潤滑液 │ 1罐 │ 許䨒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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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8682 號卷第6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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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 │ 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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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8月30日日報表 │ 1個 │ 甲○○、 │
│ │ │ │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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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媒介色情費用(新臺幣) │ 3,000 元 │ 甲○○、 │
│ │ │ │ 丙○○ │
├────┼──────────────┼─────┼──────┤
│ 3 │未使用保險套(64號房) │ 2個 │ 呂愛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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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使用過保險套(64號房) │ 4個 │ 呂愛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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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潤滑液(64號房) │ 1罐 │ 呂愛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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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未使用保險套(62號房) │ 18個 │ 黃亞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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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使用過保險套(62號房) │ 2個 │ 黃亞薇 │
├────┼──────────────┼─────┼──────┤
│ 8 │潤滑液(62號房) │ 1罐 │ 黃亞薇 │
├────┼──────────────┼─────┼──────┤
│ 9 │使用過保險套(61號房) │ 1個 │ 謝玉琴 │
├────┼──────────────┼─────┼──────┤
│ 10 │潤滑液 │ 1罐 │ 謝玉琴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