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1年度,138號
TYDM,101,侵訴,138,2013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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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侵訴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健福
選任辯護人 顏碧志律師
      趙立偉律師
      王維毅律師         
被   告 范文達
選任辯護人 游嵥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13622 、136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對於女子以強暴而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乙○○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其餘被訴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部分無罪。
事 實
一、丙○○(英文名DAVID )為印尼籍華僑,在印尼開立仲介公 司擔任負責人,從事仲介印尼籍勞工來臺工作,並在臺任職 於康和人力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與印尼籍勞工翻譯 工作。緣0000-000000 號女子(下稱甲○,姓名年籍均詳卷 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欲來臺從事看護工作,並由丙 ○○於印尼開立之仲介公司透過臺灣華崗國際人才有限公司 (下稱華崗公司)仲介甲○為雇主王陳玉香工作擔任監護工 ,並於民國101 年5 月15日來臺工作。甲○來臺工作後,需 支付相關之仲介等費用,即由甲○向台新銀行以貸款方式, 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9525元,共分9 期,由雇主自薪資 中扣除直接交付予華崗公司員工杜心妍(英文名SABRINA , 其所涉販賣人口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1 年度偵字第15133 號為不起訴處分)繳付,並於101 年6 月19日繳付第一期款。嗣因甲○之夫在印尼發生事情, 甲○無心在臺工作,經討論後,於101 年7 月間某日終止與 王陳玉香之僱傭關係,並由丙○○、杜心妍偕同甲○於101 年7 月6 日向新北市政府辦理終止聘僱關係之後續事宜,一 同前往勞工局處理,俟辦理終止聘僱之相關行政程序完成後 ,因甲○提早返國衍生與丙○○約計3 萬多元之費用,丙○ ○不甘損失及避免其他外勞效法,乃向杜心妍表示甲○於10 1 年7 月11日返國前,二人欲討論此事,陳建福即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甲○離開,其因見甲○急於 返回印尼並有姿色,即萌生不軌之意,由丙○○基於強制猥



褻之犯意,以甲○必須返還為來臺工作而向台新銀行申辦之 貸款否則須以性交抵債之選項脅迫甲○,違反甲○之意願, 撫摸甲○之胸部、肩膀,嗣於同日15時46分許,由丙○○駕 駛上開車輛搭載甲○至桃園縣桃園市○○路00號168 汽車旅 館312 號房(下稱168 汽車旅館),陳建福接續以上開選項 脅迫甲○,並為觸摸甲○胸部、肩膀等行為而滿足性慾。期 間丙○○於抵達168 汽車旅館前,復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聯絡乙○○(英文名KEVIN )持用之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丙○○為恐甲○不還款,即由丙○○提 議,將甲○帶至汽車旅館,以「不還錢,即將賣予乙○○」 之言語、乙○○佯裝買主之方式威嚇甲○還款,謀議既定, 二人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待乙○○於同日16時23 分許到達旅館房間內後,二人迭以還款或性交易抵債選項脅 迫甲○,乙○○並以雙手強拉因害怕蹲坐地上之甲○而對甲 ○施以強暴、阻擋甲○離去,且拉扯甲○之上衣,見甲○遲 遲不肯答應,乙○○又拖行甲○至房內浴室,打開蓮蓬頭放 水以脅迫甲○,時間長達1 小時餘,嗣甲○見無法抵抗,遂 佯稱願與丙○○性交以抵債,並要求乙○○離開房間,後趁 丙○○至房間樓梯口與乙○○交談而不注意之際,自2 樓房 間窗戶向外躍下,且不顧腳部傷勢,跑向旅館出口大門方向 ,途中向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求救要求報警,而為警據報到 場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 ○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 罪;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 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 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 項 、第12條第2 項分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 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 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 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 條亦有 明文。本件被告丙○○係犯刑法第224 條之罪(詳如後述) ,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因本院所製作之 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甲○之身分遭揭露, 依上開規定,對於甲○之姓名及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甲○身



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核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1.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丙○○、乙 ○○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妨害自由、強制、恐嚇部分之犯行, 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 則被告前揭自白既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詳後述), 自得作為證據。
2.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蓋現行 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 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 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性甚高;而檢 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 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 ,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經查: (1)關於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中之陳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規定,屬於 傳聞證據,除法律有規定外,應排除其證據能力。被告及其 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之證述無證據能力,於 法有據,自堪採認。
(2)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其立法理由係以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 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 據,且常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 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與當事人 進行主義之精神不無扞格之處,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 ,然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 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 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 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甚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 ,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明定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述,除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當事人若主 張其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則,



自應負舉證責任,否則,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毋庸另為證明,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最高法院 96年度臺上字第5684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證人甲○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已經具結在卷,雖亦屬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被告及辯護人均未具體指明上開 證人於偵查中所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存在及指出可 供本院調查之證據,參酌上開說明,證人甲○於偵查中之證 述,毋庸另為證明,即應認有證據能力。
3.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 ,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有明文。因證人 、鑑定人未依法具結,無法擔保其證言係據實陳述或鑑定意 見為公正誠實,若違反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 應使其具有證據能力。又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規定:「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 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 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 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 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 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 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 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 條有關具結 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 條之 3 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 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 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19 條之6 第 2 項、第236 條之1 第1 項、第248 條之1 、第271 條第2 項、第271 條之1 第1 項),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 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 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 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 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 ,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 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 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 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或 經被告捨棄詰問權,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 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 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不能因陳述人 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第158 條之3 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 力(最高法院96年臺上字第352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 被告丙○○、乙○○於偵查中以共同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



而未以證人身分具結,其陳述性質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雖被告丙○○、乙○○之選任辯 護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傳訊共同被告以證人身分到庭接受交 互詰問,然於審理中捨棄詰問(見本院卷二第82頁背面), 故由本院依職權訊問,而是否行使詰問權,屬當事人之自由 ,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 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6 年度臺上字第4365號、98年度臺上字第22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就訴訟程序而言,實已充分保障被告等對質詰問權之行 使,而未影響渠等之訴訟防禦權,且經本院審理時,將前開 共同被告之偵訊筆錄,分別提示並告以要旨,則被告丙○○ 、乙○○於上開偵查中以共同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證據,雖 屬傳聞證據,惟本院認其陳述內容與其他共同被告是否成立 犯行之認定有關,且於製作上開偵查筆錄過程中,並無任何 強暴、脅迫、恐嚇、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訊問之情形。是以 本院認丙○○、乙○○於上開偵查時,以共同被告身分所為 陳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應認具有證據能力。至於丙○ ○、乙○○上開陳述的證明力若何,自屬實體認定的部分, 與證據能力無關,不容混淆。
4.至於本件以下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餘卷證資料,被告及 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且審判程序中復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又卷內之其餘供述、文書證 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 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於作為本件認定事實之證據,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丙○○、乙○○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乙○○固均坦認有上開妨害自由、強制及 恐嚇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對甲○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未 遂之犯行。被告二人之辯稱及渠等辯護人之辯護要旨如下:(一)被告丙○○辯稱:因為伊和甲○有債務問題,伊就和乙○ ○一個扮黑臉,一個扮白臉,由伊來恐嚇甲○,如果她堅 持不還錢就要把她賣掉,乙○○來當要買她的那個人。除 了拉扯,伊等都沒有亂摸被害人甲○,伊於拉扯過程中雖 然有碰到甲○的身體,但並非故意,伊也有跟她道歉,只 不過語氣比較兇而已等語置辯。
(二)被告丙○○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以:1.在車上部分:僅有 甲○一人指訴,無其他任何證據可以補強,甲○說是在勞 工局離開還沒有到加油站的這段時間發生,然此段路程係 在高速公路,且丙○○都是在開車,甲○所稱丙○○伸手



到衣領摸她的胸部、臀部,她有閃躲,在這些狀況之下, 丙○○於開車中,是否可以做到這些程度,令人存疑。且 到桃園之後到加油站休息,甲○是一人獨自留在車上,丙 ○○去上廁所,如果甲○真有遭丙○○不斷強制猥褻,當 時為何不去求助。2.在汽車旅館部分:依甲○之穿著狀況 來看,衣服完全沒有被損壞的跡象,在汽車旅館內長達一 個多小時,如果兩個男生有強制性交的意圖的話,衣著不 可能保持完整。又丙○○叫甲○脫衣洗澡僅係為恐嚇,且 甲○證述的內容前後反覆,先說是拉袖口,後來才補充說 有掀衣服,在乙○○沒有來之前又說丙○○有毛手毛腳, 但是又沒有特定毛手毛腳的位置在哪裡、有無反抗、有無 拉扯衣物,又說丙○○有拉她左邊裡面一點點的衣服,前 後供詞不一致。又丙○○並無拿蓮蓬頭沖甲○的行為存在 ,乙○○亦只有拿蓮蓬頭反轉沖牆壁才濺到甲○,此係為 恐嚇,而不是要強制性交。又丙○○係為恐嚇甲○還錢所 以才找汽車旅館此一隱密地點,且丙○○若真要去汽車旅 館對甲○強制性交的話,大可不用找乙○○到場,也不用 讓甲○在汽車旅館裡面發送簡訊,或與家人通電話。更何 況經過1 個多小時後,什麼都沒有發生,而且甲○還可以 自行從二樓跳樓逃走,故丙○○並無強制性交的意圖。又 依照當天的情況來看,甲○被丙○○恐嚇,兩人其實是有 重大的利害衝突,甲○可能會誇飾或是虛偽的陳述。又甲 ○於警察局製作筆錄時拒絕去驗傷,甲○於鈞院證述時也 是說手有一點拉傷、腳有一點擦傷,其他沒有任何傷痕, 如果甲○真的有被被告二人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的話,身 上其他部位沒有出現任何傷痕,這是難以想像的事情。又 旅館房間非常小,就是一張床,旁邊緊鄰一個沙發,沙發 旁邊就是廁所,被害人如果在這種空間跟兩個男生共處一 室應該很難逃得掉,但是從案發經過一個多小時,被害人 連衣服都沒有被脫下來,可見被告只是想要假藉這樣的方 式嚇嚇甲○。另被害人也自己承認與丙○○間有金錢糾紛 ,所以被告之動機主觀上只是單純藉此討債。綜上,被告 僅為討債而恐嚇甲○,並無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之意思及 行為,且甲○之證述反覆不可採。又關於妨害自由、恐嚇 、強制罪部分,丙○○自始至終在偵查中都已經承認,於 鈞院審理中針對此部分的犯行也都坦承,也以30萬元和被 害人達成和解,所以請求鈞院針對這部分犯後態度給丙○ ○一個從輕量刑的機會。
(三)被告乙○○辯稱:伊否認有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的犯意, 伊想賺點外快所以才協助丙○○討債,伊只有用手去拉被



害人甲○的手,在汽車旅館期間伊有碰到被害人甲○的肩 膀,但沒有碰觸到被害人甲○的身體私密部位等語。(四)被告乙○○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以:1.乙○○僅係出於協 助被告丙○○討債之目的前往汽車旅館,主觀上並無強制 性交及強制猥褻之犯意:甲○與丙○○間確有債務關係, 從乙○○進入汽車旅館的時間長達30分鐘之久,如被告二 人真有強制性交之犯意,時間上應綽綽有餘,且甲○的衣 衫仍然完整,雖然過程有拉扯的行為,也只是乙○○為了 討債所為。乙○○係受丙○○告知去協助幫忙討債,乙○ ○到達汽車旅館後,丙○○也只有跟乙○○說有一筆債討 不到,要乙○○幫他討,對於丙○○之前與甲○發生什麼 事情,乙○○根本不知情,乙○○去那邊只是配合丙○○ 扮黑白臉假裝買賣嚇甲○。從整個過程來看,當天乙○○ 白天是在台北公司處理公事,他是臨時接到丙○○的電話 才去汽車旅館幫忙嚇唬甲○,且公事處理完到了下午才去 汽車旅館,並不是事先與丙○○有犯意的聯絡要到汽車旅 館對甲○強制性交。又以被告二人之力如果真的要對甲○ 為強制性交,不可能沒有成功。2.甲○證詞多有反覆瑕疵 ,不得採為唯一證據:從甲○的證述中可知,整個過程中 乙○○並沒有把甲○壓制在地上或是床上,另外在浴室中 乙○○也僅是開蓮蓬頭嚇唬甲○,並無實際用水澆淋甲○ ,此外過程中甲○有以手機與外界通聯,若真要強制性交 甲○,豈會讓甲○以手機對外通聯自曝其犯行,而依甲○ 之證述,其對外通聯的內容,亦是針對債務事項進行協調 。在汽車旅館的廁所裡,乙○○是用拉的,並不是如同甲 ○所述從後面把她整個架起來扛到浴室裡面去,且房間沙 發是靠牆的,乙○○不可能到椅子後面把甲○架到廁所。 乙○○把甲○拉到廁所裡面去,並不是直接拿蓮蓬頭沖甲 ○,他是拿蓮蓬頭反轉的對著牆壁沖,當然有一些小水滴 滴到甲○,這是自然的現象。從這方式來看,乙○○只是 要嚇甲○。如乙○○真的要對甲○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的 動作,大可把甲○的衣服沖濕,或是強行脫去甲○衣服, 這樣就可以達到目的。綜上所述,請鈞院審酌乙○○應該 沒有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主觀的犯意。又關於妨害自由、 恐嚇、強制罪部分,乙○○針對此部分的犯行均坦承,也 以20萬元和被害人達成和解,請求鈞院針對此部分被告犯 後態度給被告從輕量刑的機會。
二、經查:
(一)被告丙○○、乙○○共同妨害自由等部分: 訊據被告丙○○、乙○○於本院審理中均坦認有上開恐嚇



、強制、妨害自由之犯行【見本院101 年度侵訴字第138 號卷(下稱本院卷)二第8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 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到了汽車旅館之後發生何事? )後來DAVID 把車子停好,我就下車,我本來不想要上樓 ,所以我有遲疑,但是那時候我已經不知道要怎麼辦了, 我在樓梯逗留了一下,DAVID 先上樓梯,並且叫我上去, 我沒辦法只好跟他上樓,上樓之後才發現那是旅館。(進 去房間之後發生何事?)進去之後我坐在椅子上,DAVID 坐在電視機前面,DAVID 說有熱水叫我去洗澡,我跟DAVI D 說不要,DAVID 就過來靠近我,而且他靠近我的時候還 說『我對你不算粗魯,如果我這樣對你你還不領情,是不 是要用暴力』,我當時感到很害怕,DAVID 說等下會有人 來,而且DAVID 繼續對我毛手毛腳,當時DAVID 坐到我旁 邊來繼續對我毛手毛腳,並且說『如果妳不跟我,等一下 會有人來』,我一直閃並且一邊移位到房間的樓梯口,我 坐在樓梯口。(為什麼不下樓衝出去?)因為車庫門是關 起來鎖住的。」、「(DAVID 打電話之後過多久時問他的 朋友來?)大約15分鐘。(他的朋友來了之後做了何事? )他的朋友進來房間之後就叫我站起來,他跟DAVID 還有 講了一些話,他們講了之後他朋友就叫我起來,這句我聽 的懂,我跟他說不要,後來他的朋友就來拉我。(他的朋 友如何拉你?)他先正面二手拉我兩手手腕,要我起來, 但是我不要,他就到我旁邊二手從後面抱我的腋下,要把 我拉起來,我有被拖行,他把我往床的方向拖行,後來床 跟椅子之間有一個茶几,我就坐在茶几的前面。(之後發 生何事?)之後DAVID 的朋友用兩手掀我的衣服,我跟DA VID 說『救我,請再給我一次機會』,DAVID 在旁邊說『 你沒有機會了』,…,所以後來他朋友就用二手從後面拖 行我要把我拖進廁所,他力氣很大,我沒辦法反抗,後來 我被拖進去廁所,他朋友就打開蓮蓬頭故水,我很害怕一 直向DAVID 求救,他朋友在拖行我的時候,DAVID 還有推 我進廁所,之後DAVID 就把廁所門關上,留我和他的朋友 在廁所裡,我一直向廁所外面的DAVID 求救,…。」等語 【見101 年度偵字第13622 號卷(下稱偵卷)第69、70、 71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妳與丙○○兩人在汽車 旅館時,他摸妳的前面及後面,妳有無想要跑或是離開那 個地方?)我想跑,丙○○說我想跑或是想報警都可以, 他叫我報警。(後來妳有無報警?)當時我思緒很亂,不 知道該怎麼辦。(當妳與丙○○兩人在汽車旅館時,他摸 妳的前面及後面,妳有無揮手想要閃或是阻止他?)我有



閃而已。(後來還有無人到汽車旅館的房間內?)有。( 該人是否就是本案被告乙○○?)是。(乙○○到達之後 發生何事情?)後來那個男生進來,他很粗魯的跟我說叫 我脫衣服。(乙○○只是用言語很粗魯的叫妳脫衣服,或 是有很粗魯的動作?)有,他不是用嘴巴說而已,還有用 手去拉我左邊衣服的袖子,我很快就躲到旁邊去,乙○○ 有勉強要我脫衣服,但是我沒有脫。後來乙○○與丙○○ 用國語交談,我聽不懂,我說不要、不要、我要回印尼。 (乙○○在拉妳衣服時,丙○○有何表示?)一直看而已 。(當乙○○拉妳衣服時,妳有無向丙○○做何表示?) 我向丙○○表示幫我,我不要。(是否妳請丙○○幫妳? )是。(後來妳有無到房間的浴室?)有,是丙○○的朋 友勉強我進去廁所的。(妳所謂的『丙○○的朋友勉強你 進廁所』是何意?)丙○○的朋友拉我進去浴室要幫我洗 澡。(丙○○的朋友是如何拉妳?)他拉我的手。(當時 妳的動作及姿勢如何?)我有反抗說不要,但是我沒有力 氣。(當丙○○的朋友拉妳進廁所時,丙○○在做何事情 ?)我不知道,因為當初我在浴室的時候,他們二人在吵 ,我沒有聽到吵什麼,當時丙○○在客廳,我有一直叫丙 ○○幫我、幫我、我不要。(丙○○的朋友拉妳進廁所時 ,丙○○有無幫忙他朋友?)沒有。(提示偵13622 號卷 第71頁倒數第六行偵訊筆錄,妳於偵查中稱丙○○的朋友 在拖行妳的時候,丙○○有推妳進廁所,之後丙○○就把 廁所門關上,留下妳與他的朋友在廁所裡面,該段陳述是 否實在?)(檢視後)是。(後來妳與丙○○的朋友在廁 所內發生何事情?)後來丙○○有進去浴室裡面,丙○○ 要幫他朋友用水龍頭幫我洗澡。(是丙○○的朋友開水龍 頭或是丙○○開水龍頭?)我記不清楚了,但我記得看起 來有水。(水有無噴到妳?)有弄到一點。(後來妳是如 何從廁所出來?)我一直反抗,後來跑到外面的客廳。( 從廁所跑到客廳之後,發生何事情?)我跑到客廳時,我 有跟丙○○說給我一點時間,我要打電話給印尼的仲介。 (之後妳有無打電話?)有,我有打。(結果如何?)丙 ○○的朋友在客廳一直勉強我脫衣服,要性侵我。(我詢 問的是妳與印尼仲介的聯絡結果為何?)我打電話給印尼 仲介,印尼仲介不幫我,丙○○就問我怎麼辦。(之後丙 ○○或是丙○○的朋友有無與妳有肢體上的接觸?)沒有 。(在旅館的過程中,丙○○有無拿台灣的鈔票出來給妳 看?)有,丙○○有拿出來給我看。(目的為何?)因為 丙○○當時說要把我賣掉,代表他的朋友已經把錢交給丙



○○了。(丙○○有無向妳表示他拿給妳看的臺灣鈔票是 賣掉妳的錢?)丙○○說他朋友已經把錢付給他了。(妳 從廁所出來之後,有無想要離開該房間?)有。(妳是做 何行為要離開該房間?)我往窗戶跳下去。(妳從窗戶跳 下去之前,有無衝到樓下車庫想要從車庫離開?)有。( 後來妳有無從車庫離開?)我有下去,但看到車庫鐵門是 拉下來的。(妳到車庫後,有無與丙○○或他的朋友有肢 體上的衝突?)我到車庫時說話很大聲,目的是要讓別人 聽到可以救我,後來丙○○要我不要說這麼大聲,怕被別 人聽到。(被告二人有無拉妳或是用何方法讓妳上樓?) 我已經下到樓梯下面,是丙○○和他的朋友一直把我拉上 來。(後來為何會選擇跳窗離開?)因為沒有路可以行走 。(是否是因為擔心繼續留在該房間內會有什麼危險發生 ?)是。」(見本院卷二第10頁背面至13頁背面)、「( 當丙○○開車進入MOTEL 到上樓進入房間前,丙○○有無 打電話?)進入MOTEL 到上去房間前,丙○○沒有打電話 。丙○○進去房間才打電話,但我不知道丙○○說什麼。 (丙○○在房間打電話時,是丙○○叫妳洗澡前或是洗澡 後?)是丙○○叫我洗澡後才打的電話。(提示偵13622 號卷第69頁,在該次偵查中丙○○說有熱水叫妳去洗澡, 妳跟他說不要....,他這樣對妳妳還不領情,是不是要用 暴力... ,繼續對我毛手毛腳,這與妳剛說丙○○說怎樣 ,可以做這種事嗎,妳說妳不要,妳要回印尼,過沒多久 ,丙○○的朋友就來,這與妳剛才所述有些不同,對此有 何意見?)因為時間很久,我有點忘記了,我看了筆錄後 ,事情的先後順序是丙○○先問我要不要做這種事情,之 後靠過來坐在我旁邊,靠過來之後,並問我要嗎,可以做 這種事情嗎,他對我不算粗魯,他說如果他這樣對我,我 還不領情,是不是要用暴力。」(見本院卷二第65頁背面 )、「(提示偵13622 號卷第69頁,有何意見?)是這樣 沒錯,順序是丙○○說如果我不跟他,等一下會有人來, 之後我一直閃避到樓梯口,丙○○就說我要報警及我要跑 掉,請。(妳當時已經在樓梯口,為何沒有出去?)因為 我很害怕,而且我手上沒有任何證件。(妳於偵查中說車 庫的門當時是鎖住的,妳沒有辦法出去,為何如此?)是 ,沒錯。」(見本院卷二第66頁至本頁背面)、「(乙○ ○抵達MOTEL 之後,是先跟丙○○說話,還是直接對妳說 話?)先跟丙○○說話,之後乙○○叫我脫衣服洗澡。( 妳知道乙○○跟丙○○說什麼嗎?)我不知道,因為他們 說國語。(當下妳有無看到丙○○及乙○○有交付錢的動



作?)我沒有看到這段。(妳於偵查中稱乙○○進入房間 之後就叫妳站起來,並與丙○○說一些話... ,這句話你 聽得懂,妳跟他說不要,後來乙○○有來拉妳,所以乙○ ○是先拉妳才叫妳脫衣洗澡或是先叫妳脫衣洗澡才拉妳? )先叫我起來,之後叫我脫衣服洗澡,因為我不要,所以 才拉我。(乙○○是如何拉妳?)在後面用兩隻手穿過我 的腋下拉我進去。(妳是否知道乙○○為何會來MOTEL ? )不知道,可能是丙○○叫他來的。(丙○○有無告訴妳 是因為妳無法還錢,所以要把妳賣掉?)是。(所以妳認 為乙○○是丙○○曾經告訴妳因為妳無法還錢,所以要把 妳賣掉的買主?)我覺得是。(乙○○抵達時,丙○○有 無告訴妳如果妳無法還錢,乙○○是要來買妳的買主?) 有。(剛才妳稱乙○○是站在妳後面雙手從腋下拉妳起來 ,但妳於偵查中說他是從正面雙手拉妳手腕,要妳起來, 但妳不要,妳拒絕他才從後面拉妳腋下,這與妳剛才所述 不同,對此有何意見?)乙○○先在正面用雙手拉我,因 為我拒絕,所以才從後面由我的腋下拉我。(當乙○○拉 妳起來時,丙○○人在何處?)在乙○○後面,當時我說 救我、救我、我不要。(當乙○○進入MOTEL 時,只跟丙 ○○短暫的用國語交談後,接下來他就叫妳起來,從正面 兩手拉住妳的兩手手腕,經妳拒絕之後,再從後面抱住妳 的腋下拉妳?)是。(乙○○拉妳時有無說什麼話?)有 ,乙○○及丙○○叫我脫衣服、脫衣服。(乙○○拉妳時 ,有無做何動作?)乙○○一直叫我脫衣服,要與我發生 性行為,乙○○的手很重,拉到我的手都瘀青了。乙○○ 沒有做任何動作。(妳剛說丙○○及乙○○都叫妳脫衣服 ,是否只是口頭並無實際動作?)丙○○只有用口頭,但 是乙○○是用雙手拉我兩肩。(妳於偵查中說乙○○用兩 手掀妳的衣服,跟妳現在說拉不同,對此有何意見?)因 為乙○○要摸我的兩肩,我一直反抗,可能乙○○生氣了 ,所以就用雙手從腹部往上拉上去,翻開我的衣服。(當 下乙○○把他雙手從妳腹部將妳衣服往上拉時,丙○○人 在何處?)丙○○站在電視前面,一直看我,我叫他幫我 、幫我,但是丙○○沒說什麼就一直看。(妳於偵查中說 丙○○在旁邊說妳沒有機會了,是否如此?)我有一點想 起來,又有一點忘記了。(提示偵13622 號卷第70頁,有 何意見?)沒錯,我有說過。」(見本院卷二第67頁背面 至第69頁)、「(妳為何會進去廁所?)乙○○拉我進去 廁所。(妳是否確定是乙○○拉妳進去廁所?)是,是丙 ○○的朋友,因為我一直反抗,乙○○就與丙○○一起拉



我進去。(妳不是要求丙○○讓妳打電話給印尼仲介,為 何會發生乙○○拉妳進去廁所,中間是否有發生何事情? )乙○○一直勉強我與他發生性行為。(提示偵13622 號 卷第71頁,但妳於偵查中說當時妳把妳自己的包包抱在胸 前,乙○○去拉妳包包的把手... ,妳一邊說不要,他的 朋友還一直靠近妳,丙○○對他的朋友說一些話....,後 來丙○○的朋友就用雙手拉妳,與妳剛才所述有些不同, 對此有何意見?)我有說,但很多事情我忘記了。因為乙 ○○一直勉強我,我看乙○○的動作覺得是要跟我發生性 行為。(妳剛稱是乙○○把妳拉進廁所,乙○○如何拉妳 ?)他是正面拉我兩隻手,拉不起來之後,又拉我的腰, 最後才用兩隻手拉我的腋下。(但妳於偵查中說乙○○用 兩手從後面拖妳進廁所,對此有何意見?)因為我有反抗 ,所以乙○○就從後面拉我。(這個時候,丙○○人在何 處?)在電視前面站著看我。(丙○○有無出聲?)我跟 丙○○求救,丙○○說我就跟乙○○就好。(丙○○說妳 就跟乙○○就好了是何意?)做性行為。(妳被拖進去廁 所後,是否就直接拉妳去浴缸?)是。當時丙○○人在何 處?)在外面電視前面。(妳為何會看見丙○○在外面的 電視前面?)因為牆壁是玻璃的,所以看得到。(但是丙 ○○說他與乙○○都有拉妳,因妳那時候跑來跑去,這段 是在廁所,或是尚未進去廁所前?)尚未進去廁所前。( 乙○○把妳拉到浴缸後做了何事情?)乙○○打開水龍頭 要幫我洗澡。(當時妳有無試著要衝出浴室?)有。(妳 有無衝出浴室過?如果沒有,是否是被拉回去?)我有衝 出浴室,也有被乙○○拉回去。(在這段時間丙○○有無 進去浴室?)有。(妳上次稱丙○○進入浴室要幫乙○○ 用蓮蓬頭,是否就是此時?)丙○○是在我衝出浴室之前 丙○○就已經在浴室裡面。(依照妳上次所述,妳於進去 浴室之後有聽到丙○○與乙○○說話,是否是在妳衝出浴 室前?妳是否知道他們說些什麼?)還沒有拉進來,他們 就已經在說話,但我聽不懂他們在說什麼。(丙○○進去 浴室要幫乙○○開蓮蓬頭幫我洗澡,當時蓮蓬頭是在何人 手上?)在乙○○手上,是由乙○○交給丙○○的。(當 妳被帶進浴室時,乙○○是要幫妳做洗澡的動作,當時有 開始對妳做脫衣服、洗澡或其他的動作?)有。(做何脫 衣服動作?)是乙○○對我拉右邊肩膀的衣服,因為我一 直反抗,所以乙○○就叫丙○○幫忙拿蓮蓬頭及拉我左邊 的衣服。(乙○○是如何拉右邊的肩膀的衣服?丙○○是 如何拉左邊肩膀的衣服?)乙○○是往右上的動作,丙○



○是將右邊的衣服往右邊拉的動作。(這樣如何脫得起來 ?)沒有脫起來,因為我有一直反抗,所以衣服沒有脫下 來。(妳上次說丙○○有把妳拖進廁所,妳上次稱是因為 妳要逃出去,而丙○○把妳推回來,是否如此?)是。( 依照妳所述在廁所時,又被蓮蓬頭沖水,丙○○及乙○○ 分別有拉妳的衣服,但妳又說妳的衣服沒有被拉走,但依 照妳於偵查中所說,後來妳有要求要打電話給印尼仲介, 是否因為在當下妳有表示妳還要請印尼仲介幫忙,所以丙 ○○及乙○○才停手?)當時是我在廁所反抗乙○○,趁 機逃出去,又被丙○○拉回去,丙○○就沒有進來,之後 只剩下我與乙○○在廁所,在廁所時,乙○○還有對我作 沖水的動作要幫我洗澡,之後我一直試著跟丙○○求救, 我就自己出去外面開門,因為門沒有鎖。這時候丙○○跟 乙○○談過後,丙○○就同意讓我打電話給印尼仲介。」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0頁背面至第72頁背面)。而甲○上 開偵、審中關於在汽車旅館中,被告二人均不斷對甲○恐 嚇以性交易抵債、限制甲○離開汽車旅館、強迫將甲○帶 進旅館浴室中恐嚇等情,均大致相符,僅是對細節稍有混 淆,然此乃受限人之記憶日漸模糊之正常情況,加以此事 對甲○身心受創極大,自然不願意多回想,且經本院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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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人力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崗國際人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