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1年度,49號
TYDM,101,交附民,49,201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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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附民 原告 宋鴻康
      宋鴻健
      胡毓華
      胡毓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附民 被告 張萬國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 年度交訴字第6 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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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