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明甫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謝秋琴
選任辯護人 龔新傑律師
洪東雄律師
被 告 鍾李杏枝
選任辯護人 陳英鳳律師
被 告 鍾黃玉華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明甫、謝秋琴、鍾李杏枝、鍾黃玉華因違反證券 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本院行準備 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