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729號
TYDM,100,訴,729,20130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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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91號
                   100年度訴字第7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國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於民國101 年10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99年度訴字第99
1 號、100 年度訴字第729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 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 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上訴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6日判決後, 並於101 年10月25日,經被告之同居人杜芳富即被告之母親 自簽收等情,此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雖於10 1 年11月5 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 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 訴理由之理由書狀,本院乃於101 年12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 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101 年12月18日,經寄存送達於被告上開住居所之警局,亦有送 達證書2 紙在卷可佐。是以,上開命補正之裁定所定期限業 已於102 年1 月4 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 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 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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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