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追加 原告 蘇慕容
蘇芳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彭鏡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明燕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追加原
告追加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玖佰伍拾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計算方式:應移轉土地
面積乘以各該土地公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
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