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美卿
訴訟代理人 楊春美
被 告 柳進豐即柳毓偉
被 告 彭兆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玉潤
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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