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許麗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
分署(即被繼承人王昌明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叁仟伍佰
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