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8號
SCDV,102,補,98,201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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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許麗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
  分署(即被繼承人王昌明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叁仟伍佰
    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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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