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員簡字第四О八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永參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之琪
林筠珈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第一六四八地號土地內如鑑定圖所示甲部分面積貳肆點柒玖平方公尺之圍牆拆除,將土地交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陸拾捌萬玖仟參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第一六四八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 原告與訴外人蕭明仁、蕭聰華、陳恆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