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17號
SCDV,102,補,117,2013020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陳英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謝福妹陳鈞堂陳英乾陳英河、張大山、
張亞鈴張珮鏵陳瑞華陳瑞玉陳英富陳英燭戴陳秋梅
、陳金蓮、陳保深陳英基陳英隆郭陳櫻美陳櫻芝、陳雪
櫻、陳曾順妹陳英照陳英彩陳奕蓁陳英輝陳英土、陳
漢文、陳榮和陳能鈞劉陳正子陳永妹陳美榛陳金坤
陳金福陳能武陳能裕簡陳勤妹陳能湧陳能應陳月美
陳仁美陳吳金娥陳賢統、陳碧雲、陳慈雲陳能權、陳能
勳、陳能坑鄧陳蓮妹陳芹妹黃陳平妹陳運妹陳菊蘭
張木統張登信張登景張登品陳黃燕妹陳炳光、魏陳瑞
香、陳瑞美陳瑞嬌陳瑞賢陳英鑑陳英國朱華彰、朱華
崧、朱華喜朱美金朱美菊陳鳳如、陳秀英、陳秀娘、陳英
淡、陳英樟陳英炳陳英舜陳瑞玉陳春蓮間塗銷地上權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貳仟肆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