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7號原 告 陳英樓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謝福妹、陳鈞堂、陳英乾、陳英河、張大山、張亞鈴、張珮鏵、陳瑞華、陳瑞玉、陳英富、陳英燭、戴陳秋梅、陳金蓮、陳保深、陳英基、陳英隆、郭陳櫻美、陳櫻芝、陳雪櫻、陳曾順妹、陳英照、陳英彩、陳奕蓁、陳英輝、陳英土、陳漢文、陳榮和、陳能鈞、劉陳正子、陳永妹、陳美榛、陳金坤、陳金福、陳能武、陳能裕、簡陳勤妹、陳能湧、陳能應、陳月美、陳仁美、陳吳金娥、陳賢統、陳碧雲、陳慈雲、陳能權、陳能勳、陳能坑、鄧陳蓮妹、陳芹妹、黃陳平妹、陳運妹、陳菊蘭、張木統、張登信、張登景、張登品、陳黃燕妹、陳炳光、魏陳瑞香、陳瑞美、陳瑞嬌、陳瑞賢、陳英鑑、陳英國、朱華彰、朱華崧、朱華喜、朱美金、朱美菊、陳鳳如、陳秀英、陳秀娘、陳英淡、陳英樟、陳英炳、陳英舜、陳瑞玉、陳春蓮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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