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員簡字第三八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之琪 林筠珈 被 告 丁○○ 戊○○ 乙○○ 丙○○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永參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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