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TECHNOLOGY ASSOCIATTE MANAGEME
NT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康潤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TEKKANG MANAGEMENT CONSULTING
INC.
法定代理人 康潤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TECHGAING PAN PACIFIC CORPORAT
ION
法定代理人 康潤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TECHGAINGS GLOBAL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康潤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TECHGAINGS PACIFIC CENTURY FUN
D L.P.
法定代理人 康潤生
聲 請 人 美商HELIX MICROINC.
法定代理人 康潤生
聲 請 人 薩摩亞商UPPER CLASS INVESTMNET HOLDING S.A.
法定代理人 熊卓華
聲 請 人 邱德強
聲 請 人 葛建埔
上開聲請人
共 同
代 理 人 潘兆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0,696,570 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
0 元,茲限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
聲請。另請聲請人均於文到後7 日內提出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
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0以上之股東之證明;又聲請人為
法人者,請提出業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提出本件重整聲請之證明,逾期亦將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