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75號
SCDV,102,司聲,75,201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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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邱桂裕
相 對 人 邱一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 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 擔1/2 ,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 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至於聲請人所提 出之鑑價費新台幣4,500 元部份,因聲請人於該案主張不予 鑑價,故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6號事件已於民國101年3月 7 日發函通知陳國禧建築師應退還鑑價費用予聲請人,倘此部 分陳國禧建築師尚未退還,聲請人應向該建築師請求為是, 不得列入本件之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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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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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2,0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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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27,809元 │由聲請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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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土地等│ 3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
│高線圖申請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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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土地測│ 8,0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
│量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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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38,10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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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9,055元。 │
│【計算式:38,109×1/2=19,0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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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