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劉穎多
法定代理人 劉周月秀
上開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1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末關於「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之記載應更正為「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