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89號
SCDV,102,司票,89,2013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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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徐慧芷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瑞銘即蔡瑞明蕭嫦娥蔡志韋蔡慧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票號CH-NO-643920所載指定人徐若寧與聲請人徐
  慧芷是否為同一人?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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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