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曾德根
相 對 人 曾德彬
相 對 人 曾德榮
相 對 人 曾德輝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四人於民國(下同)84年5月6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曾德根對聲請 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80 萬元之本金 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1年4月22日起至111 年4月21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嗣債務人曾德根於84年5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100 萬元 按機動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至104年5月6 日止,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 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 %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101年8月7 日起即未依約攤 還本息,尚欠228,759 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及 放款往來明細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 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7 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10 2年1月9日及1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未見相 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 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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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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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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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縣│ 湖口鄉 │ 新盛 │ │ 394 │建│ │ │ 4.97 │全部 │相對人各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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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竹縣│ 湖口鄉 │ 新盛 │ │ 395 │建│ │ │ 96.85 │全部 │相對人各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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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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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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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6 │中山路三│新盛段 │住家用,│一層:│二層:│ │ │ │ 167.95 │ │ │ │全部 │相對人│
│ │ │段36巷5 │394、395│加強磚造│78.20 │89.75 │ │ │ │ │ │ │ │ │各1/4 │
│ │ │號 │地號 │,2 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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