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2年度,15號
SCDV,102,司司,15,201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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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簡山傑即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二年九月十日完結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 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0日 就任為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0 年度 司司字第64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100 年 度司司字第168 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4號、101年度司司字 第120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2年3月10 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 部分負債尚未清償完畢及尚有民事訴訟中,爰聲請准予延展 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64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100年度司司字第168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4號、101年 度司司字第120 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2年9 月10日完結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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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簡山傑即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