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竟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雨新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提出者之
通知人非聲請人竟翔營造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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