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06號
SCDV,102,司促,1506,2013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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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代 理 人 張能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秉暉、林嘉藩林嘉清林嘉亮林學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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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