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代 理 人 張能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秉暉、林嘉藩、林嘉清、林嘉亮、林學承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