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41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國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讓與通知書。
②合法送達債務人之回執聯。
③債務人彭國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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