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蕭鄭紅棗
即 被 告 蕭山和
蕭美珠
蕭玉花
蕭月葉
蕭玉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溢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81 號分
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18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