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74號
SCDV,101,訴,274,2013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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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   告 鄭錦泰
      鄭瑞清
      鄭秀琴
      鄭秀霞
      鄭凱文
      鄭邱桂英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被   告 鄭橞翊
      連蕙湘
      鄭秀米
兼上一人訴 鄭粢云
訟代理人        08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代理人  謝采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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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