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 告 鄭錦泰
鄭瑞清
鄭秀琴
鄭秀霞
鄭凱文
鄭邱桂英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被 告 鄭橞翊
連蕙湘
鄭秀米
兼上一人訴 鄭粢云
訟代理人 08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代理人 謝采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