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74號
SCDV,101,訴,174,20130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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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林德祥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法定代理人 周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2 年1 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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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