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1年度,236號
SCDV,101,竹簡,236,2013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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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236號
原   告 舒芙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珍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律師
被   告 漢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玲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徐維宏
      林吟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8 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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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舒芙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