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236號
原 告 舒芙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珍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律師
被 告 漢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玲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徐維宏
林吟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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