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小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碧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