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65號
SCDM,101,訴,265,2013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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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祥
具 保 人 許妤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妤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志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而由具保 人許妤宣於民國101年2月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在案,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 刑保字第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憑(見101 年度偵字第1943號偵查卷第200頁)。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 ,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有送達證書、新竹 市警察局102年2月1日竹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拘 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 匿,自應將具保人許妤宣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蔡欣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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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