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財產分割登記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調字,106年度,107號
GSEV,106,岡調,107,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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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調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王文琪 
      王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就塗銷財產分割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王國正應將高雄市○○區○ ○段000 地號及同段524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72分之3 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下同)103 年10月 1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 人公同共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 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 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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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