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8年度,1號
PCDV,98,金,1,20130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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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祖慶
      江秀玲
      周健生
      陳昌福
      陳錦宏
      黃懷箴(原名黃靕)
上 訴 人 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昌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金字第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就上訴人陳祖慶江秀玲周健生黃懷箴(原名黃靕)
  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
  給付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參佰壹拾捌萬參
  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壹佰
  零捌元,其中上訴人陳祖慶繳納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
  ,尚不足新臺幣柒拾萬參仟柒佰伍拾捌元。
二、就上訴人陳昌福陳錦宏給付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伍仟參佰壹拾捌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壹佰零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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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