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調字,106年度,105號
GSEV,106,岡調,105,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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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債務人唐瑀婕即唐淑
婷等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吳**應將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158 建號房屋(權利範圍均為全 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下同)103 年 8 月20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 相對人唐**所有;相對人唐**再將系爭不動產,於101 年5 月2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 繼承人唐薛京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 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 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 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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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