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杰泰晉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年
代 理 人 陳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2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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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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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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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八合豐工業│台灣中小企│101年10月31 │7,581元 │AA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業銀行樹林│日 │ │ │ │
│ │司 李朝庭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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