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09號
PCDV,102,訴,309,201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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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   告 林永鑑
      林陳美麗
      周美麗
      周美玲
      蔣佩穎
      蔣美美
      蔣昆霖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
被   告 陳茂男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1,01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
48,227,786元(計算式: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合計乘以土地面積乘
以公告現值,即7,090,976 元+27,953,764元+13,183,046元=
48,227,7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424 元,原告僅繳納
31,013元,尚不足405,411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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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