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 告 林永鑑
林陳美麗
周美麗
周美玲
蔣佩穎
蔣美美
蔣昆霖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
被 告 陳茂男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1,01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
48,227,786元(計算式: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合計乘以土地面積乘
以公告現值,即7,090,976 元+27,953,764元+13,183,046元=
48,227,7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424 元,原告僅繳納
31,013元,尚不足405,411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