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七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雲林縣北港鎮○○段一○三五地號上磚造房屋( 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因被告所建坐落同段一○三四地號上三層樓房壓損,肇因 於被告右開樓房部分水泥地基而造成原告牆壁嚴重斷裂,必須重新修復建築。經 原告聲請貴院函請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雲林縣辦事處鑑定結果「本件損害原因與地 震損害關係較小,而主因應以被告施工擾動標的物基礎土壤,導致微磚基礎沉陷 之成分居多。」等情。本件被告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