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 告 廣錩機電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科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 告 陳來財
被 告 昌億機械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 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定有明文 。又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昌億機械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文山區,被告陳來 財住所地則在新北市板橋區,是本件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於臺 北市○○○路0 段00號(見本院卷第50頁),參酌民事訴訟 法第15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 轄。是以,參酌前揭說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係本件之共同 管轄法院,故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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