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高連貴
被 告 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卿
被 告 吳宗豪
陳玉英
林明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4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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