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李秀玲
沈文傑
沈文夏
沈文香
沈文賓
沈文志
沈文英
前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被 告 莊子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