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照護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38號
PCDV,102,補,438,2013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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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基隆市私立和平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玉珊
被   告 鄧政賢
      盧琬婷
      盧政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照護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5,7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5,620 元,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1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3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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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