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林憲億
被 告 聯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祥春
被 告 羿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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