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7號
PCDV,102,聲,7,2013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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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9995號),聲請人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辦理執行事務,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應自 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 得聲請迴避,強制執行法第2 條、第3 條、第30條之1 、民 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至明。然此應以司法事務 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 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辦 理者為其原因事實(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 號判例要旨 參照)。且此種迴避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 項、第 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經查, 聲請人主張辦理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999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 司法事務官,忽略該事件多數且主要債權人均聲請暫緩拍賣 聲請人不動產之意見,完全依照權利存否未明,即便存在, 也無受償可能性之債權人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之意見進行拍賣,顯然有害諸多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云云,聲請該司法事務官迴避。但未提 出任何能及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 年度司執字第9995號強制執行事件、101 年度聲字第66號民 事事件卷證資料核閱結果,並可知聲請人前曾以該司法事務 官急於結案,罔顧執行標的變價之最佳方式,有損債務人財 產實際價值及債權人可得獲償之利益,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云云,聲請迴避,業經本院以其所陳僅係主觀意見為由,駁 回在案。聲請人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該司法事務官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再次逕以主觀意見聲請迴避,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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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