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聲字,90年度,15號
PDEV,90,斗聲,15,200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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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聲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送達代收人 莊隆進
  相 對 人 甲○○
        宏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壽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柒佰肆拾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九 十年度斗簡字第六七號判決,並於九十年七月三十日確定,應由相對人甲○○宏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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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