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42號
PCDV,102,司票,642,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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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德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興
非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相 對 人 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曹育瑋
相 對 人 曹永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曹永安
曹育瑋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001 、002 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 提出本票3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 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 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號判例 意旨參照。經查,本件本票票號0000000 發票日關於年部分 記載為中華民國10年,惟發票人曹永安係民國48年出生、發 票人曹育瑋係民國75年出生、發票人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之核准設立日期為民國83年5 月31日,此有發票人之戶 籍謄本、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自無可能於民國10 年簽發票據,是系爭本票因記載不清致無法辨識確定之發票 日期,揆諸前開說明,應屬無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至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642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1年4月26日 │105,000元 │101年6月10日 │101年6月10日 │0000000 │ │
├──┼───────┼───────┼───────┼───────┼──────┼───┤
│002 │101年4月26日 │100,000元 │101年6月10日 │101年6月10日 │0000000 │ │
├──┼───────┼───────┼───────┼───────┼──────┼───┤
│003 │ 10年5月26日 │90,000元 │101年7月10日 │101年7月10日 │0000000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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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