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75號
PCDV,102,司拍,75,2013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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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林誌鵬
相 對 人 黃運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 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相對人之 不動產所在地係在「雙溪區」,有聲請人提出之系爭建物及 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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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