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84號
債 權 人 洪淑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陳玉英、吳宗豪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陳玉英、 吳宗豪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6日通知命 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 一) 、請提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最 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 記事 欄勿省略) 。( 二) 、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更正正 確之請求聲明。債權人已於102 年1 月18日收受該通知,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 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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