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83號
債 權 人 呂昶運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陳玉英、吳宗豪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陳玉英、 吳宗豪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6日通知命 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 一) 、請提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最 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 記事 欄勿省略) 。( 二) 、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更正正 確之請求聲明。債權人已於102 年1 月18日收受該通知,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 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 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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