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2號聲 請 人 朱育良 梁國地 賴明松 潘健文 廖宏榮 許永居 曹文豪 林詔賢 陳晟勳 王有助 劉凱芳 曾朝煌 林淑燕 周永迪 謝建國 張日光 張育榮 張秋智 林清標 張文聖 吳志豪 許榮順 簡素芳 李梧涔 林仲芳 廖家慶 吳維發 廖文興 李瑞燦 林建岳 盧山 江英文 邱炎樹 林永裕 劉漢彰 廖承柱 陳文進 許偉聰 曹芳誠 張金龍 周建盛 陳隨元 李允發 李訓鐘 林鄭勇 許萬居 黃徐金蓮 楊國賢 賴素敏 張志賓 陳協強 侯素貞 徐桂枝 張錫豐 卓宗樹 黃王貞烈 徐雪芳 趙駿揚 劉峰期 黃增財 紀允潮 陳泊蒼 鄭嘉麒 許麗卿 莊劍冰 曹國華 陳勇仁 李淑吟 謝宗憲 賴俊宏 陳嘉助 湯褔欽 黃銘湖 江鈺菁 林福章 劉有 宋文宗 賴芳男 林建中 呂翊緯 吳盈璋 郭綿安 陳志宏 陳美燕 簡志豪 黃奕忠 呂金欣 陳育超 呂育才 連通瑞 余雅琳 鄭百山 蔡聯雄 丁德北 吳敏蓉 蕭育其 吳德光 林忠輝 高喬松 李孟明 陳俊男 王德華 廖琇溱 利欣欣 李哲源 陸金宗 陳嘉彥 楊秀鳳 陳招容 林尤辰 陳明達 蕭瑞隆 詹家哲 施志坤 李進雄 康文才 宋英德 張照芳 楊雅文 蔡宜璋 謝惠鳳 黃明宗 鄭讚城 羅藍隆 吳志明 楊勝陽 江兆燈 黃玉衡 陳松岳 林國勝 張玄榮 張心宇 羅友彥 戴金麗 莊佳寧 張如秀 李榮華 曾麗花 謝孟憲 莊英杰 陳彥騰 蔡金珠 陳水能 沈以文 卓貫惠 陳財榮 李進輝 李吳美玉 曹偉修 陳世寬 傅子育 陳志鳴 鍾再進 黃淑勉 陳玲巧 吳文義 蔡志明 賴世璋 張弘昇 潘韋霖 張政德 魏硯田 張騫從 陳昇輝 簡永崑 楊開富共同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之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件所示金額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1 月18 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 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00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 局指派調解人於102 年1 月18日調解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 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 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琬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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