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原 告 文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晉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張郡倫
被 告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348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惟查本件
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
壹佰叁拾肆萬零玖佰捌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壹
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開已繳部分,尚不足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
伍拾玖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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